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414号 2009-12-2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甘国税发〔2009〕64号)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及相关的规定执行,但可不提供该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证书及认定结论。在按照第九条规定报送调查报告时还应核实综合利用产品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中的具体名称及该原料的购进来源情况。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补充列明综合利用产品所利用的农林剩余物的名称及比例。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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