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8]162号 1998-10-2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法制工作,维护和监督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经研究,成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4.拟定复议决定; 5.受局长委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办理应诉事宜; 6.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7.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复议办公室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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