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问题的通知 津财社[2008]46号 2009-1-12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财政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助范围 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对天津市所属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给予补助。其他院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 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2009年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规定的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即: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大学生,政府全额补助100元。2010年我市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助50元。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和特殊困难家庭的大学生,政府全额补助。 三、资金筹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根据参保大学生人数及补助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参保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四、 资金管理 市财政按照大学生参保人数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由各高校统一代收,并及时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收银行缴纳。 五、 科目列支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高校代收参保大学生缴费借记资产类“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负债类“代管款项-代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科目,向银行缴纳代收款借记“代管款项-代收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特此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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