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或下放内容 |
文件依据 |
取消或下放审批项目后的管理要求 |
1 |
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4]82号 |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会议类似机构批准文件。 |
2 |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4]82号 |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
3 |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4]82号 |
纳税人可自主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申报时,附送有关材料,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
4 |
部份行业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4]82号 |
按现行规定执行。 |
5 |
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
6 |
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方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在纳税申报时附送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说明。 |
7 |
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 |
取消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 |
实行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确定。 |
8 |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
取消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报送相关材料。 |
9 |
上交各类基金税前扣除审核 |
取消审核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 |
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确定。 |
10 |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 |
取消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70号 |
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事后检查确定。 |
11 |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核定 |
取消核定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预缴期限暂按现管理规定执行。 |
12 |
取消定额计税工资浮动调整审定权的审定 |
取消审定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 |
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自主确定。我区现行定额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800元。 |
13 |
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 |
取消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70号 |
取消备案制度后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
14 |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
税务部门不参与认定和年审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 |
15 |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的核准 |
税务部门不参与工效挂钩方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原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在税前扣除,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材料。 |
16 |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原属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局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 |
17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
原属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税下放到省级税务局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 |
减免税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 |
18 |
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0号 |
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
19 |
外籍个人住房、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2004]80号 |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文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确定。 |
20 |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0号 |
个人取得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
21 |
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1号 |
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
22 |
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的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
取消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0号 |
在申报纳税时,应就取得的不予征税的奖金做出说明,并附送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 |
23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核准 |
取消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7号 |
自行扣除,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说明。 |
24 |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25号 |
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
25 |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0号 |
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 技术转让合同。 |
26 |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
取消认定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24号 |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
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审批 |
取消减免税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30号 |
不再执行。 |
28 |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839号 |
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
29 |
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以及企业停产、撤消后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的管理 |
取消减免税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0号 |
不再执行。 |
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税额10万元以下) |
下放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40号 |
减免税审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31 |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以及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 |
取消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39号 |
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
32 |
企业关闭、撤消后占地未作他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
取消减免税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80号 |
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