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一[2001]185号 2001-10-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基础上,补充通知如下: 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9月30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原办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