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22号 2000-8-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