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007号 1996-1-16 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1995]4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已经下发,现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办法,通知如下: 自1995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各代理行,按现行应纳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乘以5%的营业税税率,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按当地适用税(费)率计征入库,其纳税期限与营业税一致。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征收营业税时,不再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