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5]33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06
摘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于每年3月和9月结算期后1个月内,将所开具的当期土地租金收入结算发票、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就该项土地租金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后单独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资料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331号          2005-07-06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集中收取土地租金收入,应就通知规定范围内每一土地租金支付单位的每一笔土地租金支付业务单独开具结算发票并单独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于每年3月和9月结算期后1个月内,将所开具的当期土地租金收入结算发票、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就该项土地租金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后单独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资料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在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上述完税凭证复印件背后,加盖“缴纳土地租金税费,内容与原件相同”方章,以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印章。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需要的具体征收管理措施,认真做好上述相关资料的审核以及相应税费的计抵征收工作。

  附件:方章与印章印模式样(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