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政局 新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及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财法税[2007]54号 2007-07-01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23]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3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二、 自2007年7月1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确定为每月3000元。 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从业人员工资在每年800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新疆财政局 新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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