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2]216号 2002-06-25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部分地区反映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划解不够明确的问题,经与省财政厅沟通,现明确如下: 一、代征手续费根据车船使用税所属预算级次,按照哪级收入,哪级负担税收成本的原则提取,即车船使用税属于市级财政收入的,应由市财政负担代征手续费,属于县(区)财政收入的,由县(区)财政负担代征手续费。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取代征手续费并如期支付给代征人,确保代征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市应上解省局的代征手续,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省局集中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132号)要求,及时解缴。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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