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48号 1998-10-2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范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总局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此次换版仅限手写版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不变。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 (一)水印纸防伪图案由满版“zzs”字样和防伪团花组成; (二)专用发票号码采用专用异型号码印刷; (三)专用发票有色、无色荧光油墨防伪标记不变。 (四)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1995年至98年上半年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此次换版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新版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要与1998年上半年以前专用发票分开单独上报。 三、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按照现行价格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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