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拖欠应扣未扣税款适用法律事项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0]25号 2000-02-0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扣缴义务人拖欠应扣未扣税款适用法律事项的请示》(池地税[1999]263号)收悉。经研究,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其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但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2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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