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商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粤国税发[1999]401号 1999-12-30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自2009年4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公式”修改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公式”。
一、[部分修订]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予办理退税。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公式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统计实际退税额,并结合粤国税函[1998]184号文的有关规定,汇总填报《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数据统计表》(见附件)(略),于每年终了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