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9]6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65号               2009-05-12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销售《批复》所称设备,无论设备是否使用过,均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