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一[1998]32号 1998-06-2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缩短,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分析对年度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源监控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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