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8]267号 2008-10-0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76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缴纳的增值税实行按应纳增值税额按月分配办法的,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第五条规定办理。 二、国税函[2008]763号第一条“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添加标识”的具体处理,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V4.3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操作说明》(详见附件)办理。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数据统计工作,在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将《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见国税函[2008]763号附件)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233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税 屋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V4.3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操作说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V4.3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操作说明 2008年9月 为落实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规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增加了“是否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的选项;同时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的“抵扣联认证”中,增加了“发票类别”的选项,使认证子系统具备了区分认证抵扣的发票是否为固定资产发票的功能。 本次升级完成后,固定资产发票可由认证操作员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系统升级后,操作界面将有所变化,升级后的业务操作说明如下: 1.进入系统管理,选择“纳税人档案管理”菜单,点击“纳税人档案登记”或“纳税人档案变更”。 图1纳税人档案管理菜单(略) 2.在“纳税人档案登记”或“纳税人档案变更”界面中增加了“是否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选项。 图2纳税人档案登记界面(略) 3.进入认证子系统,选择“发票认证”菜单,点击“抵扣联认证”,如图3所示。 图3发票认证菜单(略) 4.在“认证条件设置”界面中增加了“是否固定资产发票”选项,如图4所示。 图4认证条件设置界面(略) 说明: 1.固定资产发票和非固定资产发票需要分开认证。认证固定资产发票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子系统“认证条件设置”中,将“是否固定资产发票”选择“是”后,再认证固定资产发票。 2.固定资产发票只能在税务机关单独认证时才能区分出来。 3.从CTAIS同步导入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政策规定的纳税人档案信息,需要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纳税人档案变更”中,将“是否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选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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