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地点的答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330号 2009-9-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提出的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保险公司、连锁经营超市等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缴纳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对省内跨区域(不含宁波)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并经与省财政厅预算处沟通,对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明确规定由各营业部或连锁门店就地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此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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