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行按季申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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