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为了规范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解决部分税务部门对跨区经营(包括异地经营及分支机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理解不一、税企之间争议较多的问题,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内各地的《外管证》必须按照征管业务流程要求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开具,以便于经营地税务机关查验和上级税务机关监督检查。在综合征管系统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有问题的税务机关请直接与省局征科处或信息中心联系。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的,《外管证》由国税部门开具。国税部门开具的《外管证》与地税部门开具的效力相同。 三、在我省境内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超过180天的纳税人,经营地税务部门应当就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期满后,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办理税款清算、发票缴销及注销临时税务登记手续,收回证件,并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告知有关情况。 四、我省企业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超过180天,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续开《外管证》的,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开具,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五、经营地税务机关对省内企业所持的《外管证》必须按照征管业务流程要求在征管系统中报验登记,省外到我省境内经营的,由纳税人提供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主要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电话、联系人、地址等,经营地税务机关要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方式核实《外管证》的真实性。 六、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1、对外省来我省从事建筑安装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相关规定,按经营收入的0.2%预征企业所得税;未持《外管证》的,按经营地固定业户实施税收征管。 2、对本省企业跨市、州(县区)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持有《外管证》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未持《外管证》的,按经营地固定业户实施税收征管。 3、我省境内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涉及到的印花税一般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缴纳,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并能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均应当认可,不得再征收印花税;不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在经营地缴纳。 4、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开发项目,在经营地设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且独立核算的,所有税费在经营地缴纳;只设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或项目部的,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外,其它税费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连锁经营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批准增值税在公司总部统一申报缴纳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一并在公司总部缴纳。 八、本通知下发后,省局及各地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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