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2
摘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石家庄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二、挖掘基层就业岗位

  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岗位。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方案,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市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三、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比例由实际缴费数额40%提高至60%,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

  落实好《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吸引留住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22〕6号),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国家统招的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新到我市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安家补贴。补贴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3万元。就业安家补贴与人才绿卡(B卡)政策不重复享受。建立青年人才驿站,在试点县(市、区)交通便利的快捷酒店或公寓,确定青年人才驿站服务点,为外地来我市主导产业企业求职面试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短住服务,住宿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2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五、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落实好《关于建立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周转池”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加大补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博士研究生和急需、紧缺岗位人才可采取选聘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度扩大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规模,保持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征兵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六、增加见习岗位

  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6000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七、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

  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临时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八、加强困难援助

  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求职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九、优化招聘服务

  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等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强化就业指导

  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深入实施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照1∶500师生比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加相关职称评审时,指导学生就业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申报条件。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拓展并利用好在线职业指导资源,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一、做好实名服务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跟进就业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二、维护就业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特别是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指引》,帮助和指导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季维护好自身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三、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

  自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四、提供求职就业便利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普及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县(市、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五、规范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六、健全毕业去向登记制度

  自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市教育局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七、推进落实体检结果互认

  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认可其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不再组织毕业体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八、加强青年就业服务

  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十九、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落实〕

  二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毕业去向落实率、政策落实情况、地方资金筹集纳入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把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作为高校经费分配和安排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就业任务建立台账、全程跟踪。大力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事业发展中,到基层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石家庄市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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