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319号 上海JS商贸有限公司、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6
摘要:被告单位上某1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10余万元,数额较大,且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6刑初319号

  发文日期:2021-04-07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6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董某,女。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1、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1的诉讼代表人董某、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某1过程中,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何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开票单位为上某2、上某3、上某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24,410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165,940.12元,其中619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146,890.65元已申报抵扣。2020年8月17日,被告单位上某1已全额补缴涉案税款。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某1、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提供的完税材料,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票清单、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侦破经过及调取的交易明细、档案机读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自愿认罪认罚,补缴了全部涉案税款,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建议对宋某某减轻或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1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份,涉及税款人民币110余万元,数额较大,且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某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数额较大。被告人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及被告单位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王晓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珠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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