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605刑初142号 黄某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2
摘要:被告人黄某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粤0605刑初142号

  发文日期:2021-03-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粤0605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光,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74,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NHSQ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黄某光及其辩护人梁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光系佛山市NHSQ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黄某光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只存在部分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佛山市NHSQ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佛山市上裕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891513.32元。后佛山市上裕经贸有限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87652.426元。2020年4月17日,黄某光到平洲派出所投案,并退缴涉案款729791.6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某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黄某光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光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黄某光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对黄某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黄某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光退出的违法所得729791.6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健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传村

书 记 员 吴颖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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