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9]5号 2009-1-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09 〕00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税务机关办理联合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内容 联合审批,是指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税务机关与工商、公安、质监等和企业设立有关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一起,在依法审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多部门的整体合力,对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全过程实行“齐头并进”的并行审批办理方式。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依次审批、限时办结”的管理目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受理范围 联合审批工作的受理范围包括: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三、窗口设置及职责范围 国、地税局共同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联合设置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受理联合审批,导入税务登记信息,上传市地税局登记局,打印、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等工作事项。 四、工作时限 联合审批工作的全程审批承诺办结时限为 5 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发证地点 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现行征管分工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打印、核发,申请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六、工作要求 联合审批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层次、诸多审批事项和办事环节整体运转的系统工程,是强化户籍源头管理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信息共享的具体体现。因此,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协调、顾全大局、周密部署。在联合审批工作中,要同行政许可中心的综合服务窗口及其他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密切配合,将业务骨干派驻税务登记窗口,配齐相关设备,实现在税务登记窗口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功能,并严格遵守联合审批的时限要求,协调处理联合审批的各项工作,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税务登记窗口以外,均不得自行受理企业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联合审批工作于2009年2月正式对外办理。企业设立税务登记以外的税务登记事项仍按照《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征〔 2007 〕 11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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