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电力安装公司,主要为工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提供电力安装服务,同时提供变压器、电缆、电线杆等设备及材料。请问我公司提供这种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缴纳营业税,在安装过程中一并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价值是否需计入应税营业额中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在电力安装过程中一并提供设备材料等货物,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由于你公司为电力安装公司,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范畴,因此你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建筑业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因此,你公司可根据上述文件列举的设备范围及所在省份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从营业额中扣除相关设备的价值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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