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产[1987]1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7-10-24
摘要:对于加工改制产品税应税产品应如何征税。经研究决定,对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如果加工改制的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5%,除另有规定者外,仍应按照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7]173号  1987-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已税产品进行加工改制,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的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照“其它工业品”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其它工业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加工改制产品税应税产品应如何征税。经研究决定,对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如果加工改制的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5%,除另有规定者外,仍应按照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10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