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证公告[2024]6号 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08
摘要:为引导上市公司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本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章 附则和释义

  第五十四条 本所鼓励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采用指标索引的方式,展示报告议题体系、提供相关议题概况、指引报告使用者检索相关信息等,提高披露的简明性和友好度。

  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已在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披露主体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引用、索引的方法,对相关信息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简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鉴证的,应当披露鉴证报告、鉴证主体与披露主体的关系及其独立性、鉴证机构经验和资质、鉴证范围、主要鉴证程序、方法和局限性、鉴证意见或结论等。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可持续发展: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即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求社会通过提高生产潜力和确保所有人的公平机会来满足人类的发展,并采取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议题:体现上市公司对经济、社会、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重大影响的主题。

  (三)可持续发展风险与机遇:可能对企业的商业模式、战略、目标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的不确定的环境、社会或治理事件。

  (四)重大影响:实际或潜在影响的重大性可从三方面判断,影响的规模(即影响的严重程度)、范围(即影响的广泛程度)和不可补救性(抵消或弥补伤害的难度)。

  (五)情景分析: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确定和评估未来事件的潜在结果范围的过程和方法。就气候变化而言,公司可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气候变化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可能如何影响其未来的业务、战略和财务状况。

  (六)气候相关风险:气候变化对公司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分为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和与气候相关的转型风险。

  (七)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包括急性物理风险和慢性物理风险。急性物理风险,产生于与天气有关的事件,如风暴、洪水、干旱或热浪。慢性物理风险来自气候模式的长期变化,包括降水和温度的变化,这可能导致海平面上升、水供应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生产力变化。这些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财务影响,如资产的直接损失和供应链中断的间接影响。

  (八)气候相关的转型计划:公司向低碳经济过渡的目标、行动或资源,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等。

  (九)与气候相关的转型风险:公司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努力所产生的风险,包括政策、法律、技术、市场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

  (十)气候相关机遇:气候变化对公司产生的潜在积极影响,或者全球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可能为公司带来的机遇。

  (十一)气候适应性:公司适应与气候相关的变化或不确定性的能力。气候适应性涉及管理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和从与气候有关的机遇中获益的能力,包括应对和适应与气候有关的过渡风险和与气候有关的物理风险的能力。公司的气候适应性包括其战略适应性和应对气候相关变化或不确定性的业务适应性。

  (十二)短期、中期和长期: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时间范围在不同的公司之间可能有所不同,并取决于行业的具体特点(如现金流、投资和商业周期等)、公司战略决策和资本分配规划、投资者对该行业公司进行评估的时间范围等因素。公司可以对“短期”“中期”“长期”的时间范围进行定义。

  (十三)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列明的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三氟化氮(NF3)、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十四)二氧化碳当量:根据全球变暖潜势(GWP)来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度量单位。气体的公吨数乘以相关GWP即可以得出其二氧化碳当量。

  (十五)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由上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在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运输工具等设备中燃烧燃料产生的排放,化学品、水泥、钢铁等的生产和加工产生的排放,未经物理控制而有意或无意的温室气体释放等。

  (十六)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上市公司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十七)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发生在上市公司价值链上游和下游中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中),包括下列类别:(1)购买的货物和服务;(2)资本货物;(3)不包括在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4)上游运输和分配;(5)操作中产生的废物;(6)商务旅行;(7)雇员通勤;(8)上游租赁的资产;(9)下游的运输和分配;(10)销售产品的加工;(11)销售产品的使用;(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13)下游的租赁资产;(14)特许权;(15)投资。

  (十八)价值链:与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它所处的外部环境有关的全部活动、资源和关系。价值链包括公司将产品和服务从概念转化到交付、消费和报废所使用和依赖的活动、资源和关系。相关活动、资源和关系包括公司经营中的活动、资源和关系,例如人力资源;公司供应、营销和分销渠道的活动、资源和关系,例如材料和服务采购以及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交付;以及公司所处的融资、地理、地缘政治和监管环境。

  (十九)供应链:为上市公司开发自有产品或服务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上游实体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二十)循环经济:是指资源循环型经济模式,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二十一)利益相关者: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上市公司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投资者等。

  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按照有关国际惯例、我国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设置下列安排:

  (一)披露主体按照本指引披露的首个报告期,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关指标的除外;

  (二)披露主体若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可仅进行定性披露;

  (三)披露主体若难以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影响的资料和说明,并明确相关披露的工作计划、进度和时间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引导上市公司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现将主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总体思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重要论述。北交所自成立以来,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引导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倡导披露相关信息。北交所公司在年报和半年报中均披露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部分公司已主动披露ESG报告。

  《指引》旨在引导北交所公司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断提高北交所公司应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的能力,促进北交所公司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指引》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借鉴成熟披露标准。结合现行披露制度和上市公司优秀实践,借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充分吸收国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有益经验。二是体现中国企业特色。在议题上设置兼顾重要性与符合中国企业特色的重要议题,同时聚焦我国国家战略,设置了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体现中国特色的具体议题。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阶段、披露能力,采取自愿披露的方式,实现成本与效益相匹配。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章,五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维度的具体披露要求,第六章为附则和释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报告主体、披露时间等要求。主要阐述了《指引》的规则目标和依据、政策理念、披露主体、披露时间、范围等。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二是双重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方面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三是重要议题披露框架。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四是应对气候变化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按照《指引》第二章的规定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或鉴证等。

  五是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除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外,环境信息披露一章还设置了污染物、废弃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事件及处罚、循环经济、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是否属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或者其生产经营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情况,按照《指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六是社会信息披露要求。《指引》第四章设置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规定,披露相关议题所涉及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具体成效等内容。

  七是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及具体措施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披露按照不同议题及重要性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况等。

  此外,还应当披露反贪污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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