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5]3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1-04
摘要:《通知》中“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5]3号         2005-1-4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国家税务局,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指各级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机构。

  二、纳税人在办理征税车辆申报时,如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提供的有效凭证,市局暂明确如下:

  (一)购买罚没车辆的应提供拍卖公司(行)开具的发票。

  (二)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应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和调出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三)接受捐赠车辆的应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获得中奖车辆的应提供中奖证明和开奖单位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各单位在车购税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提供其他凭证的,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通知》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包括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进口小汽车。

  四、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车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关出具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征收单位办完免税申报事宜后,应在留学人员的留学证明上签注“已购买免税车”字样,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

  五、《通知》中“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所称的出厂价格,经请示总局,现明确为最低计税价格。

  六、《通知》中“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现明确为:使用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扣减10%;超过1年不满2年按2年计算扣减20%,以此类推。

  七、《通知》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所称的有效证明,现暂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旧车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注明旧车)。

  (二)纳税人购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的车辆受损资料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

  (三)纳税人购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库存证明或销售商出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注明出厂时间的车辆合格证。

  (四)纳税人购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试车报告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事宜,现明确如下:

  (一)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全市的生产企业的免税审批的初审工作,在接到生产企业报送的免税审批表于7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市局在接到市车购税征收分局报送的免税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九、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办理。

  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组织,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通知》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购办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车购办负责人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此项工作现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在核定车辆购置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时,必须按照市局的“核定车辆购置税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审批表”(附件)的格式和程序进行审批。市车购税征收分局由负责人确定;各区县(市)局由分管流转税工作的局领导确定。

  (二)各单位在确定了上述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后,应立即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市车购税征收分局以传真和电话方式上报;各区县(市)以传真、FTP和电话方式上报(联系人:胡韵斌、苏虹;联系电话:67676805、67676806;传真:67676839;FTP路径:LZSC/PUBIC/消费税科/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目录)。

  市局将及时向全市公布,以保证各单位在征收该新车型车购税时计税依据的统一性。

  十二、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及换、补完税证明工作,在过渡期内仍按原车购办划分的工作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即市车购税征收分局负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綦江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荣昌县、大足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双桥区、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等24个区县(市)的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及换、补完税证明工作;万州区局车购税征收所负责万州区、城口县、巫山县、巫溪县、奉节县、云阳县、梁平县、忠县、开县等9个区县的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及换、补完税证明工作;涪陵区局车购税征收所负责负责涪陵区、武隆县、丰都县、南川市、垫江县等5个区县的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及换、补完税证明工作;黔江区局车购税征收所负责黔江区、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等5个区县的车辆过户、转籍、变更及换、补完税证明工作。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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