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 近期,省局印发《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函〔2024〕747号),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对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时无法出具法院立案通知书或者法院调查令的,可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司法文书、相关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函等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二、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请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当地行政审批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函〔2024〕747号 2024-11-06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相关中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查询条件 申请查询经营市场主体登记书式档案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 (二)经营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公章)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件(需核对原件)、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公章);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经营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档案,按照以下情形提交资料: (1)查询除个人身份信息以外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法院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律所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一份(律师亲笔签字); (2)查询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在内的企业登记档案材料:法院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律所开具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需列明查询档案的具体内容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院开具的法院调查令复印件一份(需注明查询个人身份信息具体内容,需核对原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一份(律师亲笔签字)。 二、规范查询流程 各地经营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窗口,配备熟悉档案查询业务和工作流程的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需协作共担,共同做好为申请人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工作服务。 请各市级场监管部门将此《通知》转当地同级行政审批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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