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时,计税工资是以扣除销售大包干人员人数为计算计税工资人员数吗?二、按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不再按工资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请问企业所得税还允许扣除14%的职工福利费吗? 1、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的大包干费用中的工资和正常奖金随核定的计税工资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销售费用下列支;大包干费用也可以全部在销售费用下列支。 参阅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07号) 2、如果你单位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企业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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