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办发[2006]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7-11
摘要: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49号          2006-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财务会计报表。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也应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县级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六、年检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税 屋附件: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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