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6]49号 2006-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注册税务师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管理,定于2006年7月13日至8月31日对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证书。 1.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的; 2.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证书: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坚持不改正的;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证书。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资质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注册税务师人数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没有到位,出资人(股东)的出资违反规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办公地点与税务机关在一起的(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 (二)执业行为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 (2)未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不规范的; (3)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 (4)工作底稿、业务报告、档案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三)财务管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要求; 2.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3.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四)事务所分支机构年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2);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3); 4.财务会计报表。 五、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检 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项目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检,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事务所也应填写《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检结束后,事务所应将《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 (二)地、县级税务机关审核 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而后将年检材料报地(市)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局管理中心复查 省局管理中心对地、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本地区的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复查结束后,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将年检结果在本地区主要报刊及行业网站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地、县级税务机关。 (四)全国重点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年检开展情况,组织重点抽查。 六、年检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工作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部署,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工作由省局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深入细致,取得实效。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的年检涉及内容较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项目与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不能走过场。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年检项目。对去年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纠正,要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年检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届时,国家税务总局将各地年检开展情况及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年检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同时对年检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批评。 税 屋附件: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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