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 3、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观点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观点。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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