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6]12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2-20
摘要: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问题

  (一)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明确如下:

  1、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以及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有:采暖、排水、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二)购买车辆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列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纳税人购人生产用车辆(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除外),取得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七、进料加工运费抵扣问题

  由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已由免税改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相应发生的运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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