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哈尔滨市所属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函 黑财税[2007]37号 2007-11-8 哈尔滨市、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所属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省政府授权和第七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14.00元/平方米,二等11.00元/平方米,三等8.00元/平方米,四等5.00元/平方米,五等3.00元/平方米,六等1.20元/平方米。 二、巴彦县、宾县、依兰县土地等级定为六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9.00元/平方米,二等7.00元/平方米,三等5.00元/平方米,四等3.00元/平方米,五等1.50元/平方米,六等0.60元/平方米。 三、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土地等级定为四个等级,年税额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5.00元/平方米,二等3.00元/平方米,三等1.50/平方米,四等0.60元/平方米。 此函。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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