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34号 1994-11-23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552号 1994-10-1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法规,“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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