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8]290号 1998-06-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四条涉及“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发给原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第七条,第九条废止。 3.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九条废止。
《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附后,以下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8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以第55号令发布。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就契税征管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对贯彻《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今年是新一届政府开始工作的第一年,全省财政收支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寄予厚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稳步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对完成今年和今后税收任务的重要意义。各地特别是城镇地方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契税征管工作,多向政府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尽快组织培训。契税条例、细则及《办法》涉及大量房地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内容比较复杂,宣传、培训都有一定难度。尚未组织培训的地方要尽快组织征管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契税业务培训,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内容,应当邀请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同志授课,力争使征管人员对房地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个较为系统的了解。 三、进行一次专题宣传。契税在我国农村地区有较深的影响,而城镇契税征管基础相对比较薄弱,搞好契税政策宣传很有必要。因此,各地要在完成培训,真正把契税政策的各个方面搞懂搞透的基础上,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一次契税专题宣传;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等主要城市,要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使契税政策家喻户晓。 四、[部分废止]争取土地和房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地要选择适当时候,邀请土地、房管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开会,宣传契税政策,争取它们的支持与配合,共同探讨契税征管办法,特别是要在信息提供及完善“先完税、后办证”的制度上取得他们的支持。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契税征管改革。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各地契税征管水平参差不齐,但总的来说与一些省市相比,我省差距还比较大,突出地表现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征管措施不配套等方面。各地要结合地税征管改革,尽快理顺契税征管的各个方面,根据当地税源情况和征管改革步骤,逐步建立比较规范的契税征管制度。省局对契税的征管模式不强求统一,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但是有办税大厅的地方,要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将契税逐步纳入办税大厅集中征收。 六、做好退税工作。从去年10月1日起到《办法》发布前这段时间发生房地产权属变更,尚未征收契税的,要按照3%的规定税率予以补征;已按6%征收的,应当对多征部分予以退还,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 七、[条款废止]做好契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于我省农村地区绝大多数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转移征收契税时,除开给完税或免税证外,应当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及契税完税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即契证),并告知纳税人将完税证或免税证通知联粘贴于契证内页的最后一页。以后发生产权再转让的,办理有关契税征免手续时,要查验原业主的契证。 城镇由于已有较健全的产权管理制度和机构,原则上不再发放契证,纳税人完税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一式五联的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联和第五联交给纳税人,分别作为记帐和换发产权证的通知联,并告知纳税人凭第五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凭证,在取得产权证书后应当将第五联粘贴于产权凭证内页。城镇纳税人经批准减免税的,应当开具契税免税凭证(原财政厅印制的契税免税证仍继续使用),并凭免税证到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凭证,在取得产权凭证后应当将通知粘贴于产权凭证内页。 八、正确处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契税问题。凡去年10月1日以后单位购买商品住宅,无论是否用于房改,均应按照成交价格由购房单位交纳契税;职工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退出原住房,换购本单位住房的,视同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标准面积内予以免税; (二)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面积的,对其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征收契税。 九、[条款废止]对企业合并、收购、兼并及破产拍卖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一律征收契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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