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所[1999]1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01
摘要:亏损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五项指标(汇总表合计数)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年报应于次年5月15日前报出,除要求分析半年报的5项指标外,还应分析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变化情况、总税负年度比较及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上年同期税负比较分析。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闽国税所[1999]18号        1999-04-01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国税发[1997]195号)和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税收政策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转发上级的文件,应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转发执行和告知有关纳税人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执行文件,要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及时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权限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接到请示后,对政策明确的应立即答复,需书面答复的应在15日内答复,未能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应在答复时限内向请示机关说明情况。对政策不明确的亦应在15天内向上一级机关请示。

  (三)运用各种方式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要建立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联系服务制度,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告知纳税人。 有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税政咨询窗口,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

  (四)加强对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对变通执行税法,擅自多征、少征、不征、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提高税前列支标准,越权减免税等问题应予纠正,并按责任轻重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调研,写出调查报告,为国家调整税收政策提出建议。省级税务机关要不定期地对执行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并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二、税源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用省局税收征管软件一税务登记模块,分户建立所得税税源监控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纳税户数及其经济性质、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行业分布等基本情况,同时,采用人工收集积累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

  (二)所得税管理干部应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相关经济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掌握、分析所得税税源动态,对波动较大的,应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每半年报送一份税源分析报告,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亏损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五项指标(汇总表合计数)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年报应于次年5月15日前报出,除要求分析半年报的5项指标外,还应分析汇总表合计数中减免所得税变化情况、总税负年度比较及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上年同期税负比较分析。

  (三)管理重点税源。各地市应掌握本辖区前10名及100万所得税款重点税源大户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以便分析、掌握本地区的税源变化,保障税款的均衡、及时入库。对年所得税收人超过1000万的大户应在年末逐户向省局报备。

  三、税基管理

  (一)收入管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以及各项手续费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款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税的或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要监督企业如实反映全部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本期收入的实现;对以货易货等非货币交易的收入,要及时入帐;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按市场价格核算,防止隐匿、转移或少记应税收入。

  (二)费用扣除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关于费用扣除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扩大扣除范围和提高扣除标准。

  2、费用扣除的管理要掌握以下原则:

  (1)坚持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

  (2)坚持实际发生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费用应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3)严格控制预提费用的原则。预提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取,不得扩大提取范围和数额。

  (三)建立健全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各项审核审批办法,建立企业亏损弥补台帐。对其他扣除项目,各地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四、征收管理

  (一)根据应纳税额的大小,合理确定纳税人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

  (二)推行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高自行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减免税企业、亏损企业也要按规定申报,年终自行汇算,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否则减免税企业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减免税,亏损企业未经汇算审核的亏损额不得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

  (三)做好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审核工作,建立规范的审核制度,减少差错率。对汇缴成员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应在三天内进行逻辑审核无误后退回给企业。

  (四)加强所得税的入库管理,企业按规定时间缴税有困难的,应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税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办事,缓交税款超过100万元的,要报省局审批,不得擅自批准缓交或延长缓交期。

  (五)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要及时布置汇算清缴 工作,做到重点突出,措施落实,严格按规定处理汇算清缴工作中查出的违纪问题。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六)加强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制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的审批与日常监管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县级税务机关在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于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转报上级税务机关,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在下级税务机关上报之日起30日内批复或转报省国税局。原则上减免税审批应于次年四月底前结束。

  (七)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对监管中查出的漏缴税款要就地入库。

  五、检查管理

  (一)合理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检查的重点是:税源大户、长期亏损户以及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检查重点。

  (二)科学制定检查方式。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三)加强对所得税检查的领导和协调,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四)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同配合,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重大违法案件的稽查,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参与。

  (五)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手段,提高检查效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计算机进行选案和分析。

  (六)通过检查和处罚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对屡查屡漏(偷)、数额较大、纳税意识较差不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要依照《征管法》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六、资料管理

  (一)建立健全纳税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以方便查找和使用。企业户管档案包括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税单、减免税审批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财产损失审批表、总机构管理费审批表、装修费用审批表等)、稽查检查通知书及会计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等相关财务会计报表。

  (二)信息资料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减免税审批、稽查检查、违章处罚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管理。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料,坚持资料共享的原则。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料的作用。

  (四)信息资料的传送要顺畅、及时。各地要建立税源报表报送制度,保证报表报送及时、准确。

  七、考核管理

  (一)各地市税务机关要建立考核制度,按年实行层层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确定。省局将就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对地市税务机关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包括上述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等各个方面。

  (三)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等方式,也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要将有关指标量化。通过考核,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找出差距,加强所得税薄弱环节的管征。

  八、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