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9]465号 1999-09-02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移交给地方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款征收的减免工作。 二、对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需移交其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要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应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科研单位,待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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