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418号 2003-12-2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275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局请示,对从事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纳税人(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废旧物资收购业务者)及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均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对每份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加盖有“本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字样的印章(印章由各市县自行制作,规格为1.5CM×6CM)。 三、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要完整保存,不得撕毁,并自觉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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