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便于征收管理,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船使用税的征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按年征收,一次缴清。 六、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车船使用税全部为地方收入,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就地缴入金库,作为本级财政收入。对于县(市)级征管部门漏征的车船使用税被地(州)征管部门在车辆审验中查处补税和罚款的,收入归地(州)级财政。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入库的有关情况,按实际入库数的4%的比例,按季向公安交警部门拨付代征手续费,以后年度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还可安排专项业务经费,用于车船使用税的联合办公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七、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和财政厅另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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