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24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5
摘要:为加强沙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国税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依法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实行查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征收方式: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唯一由电网提供,或唯一由自发电提供且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或通过爆炸开采方式开采沙石的,均实行查定征收方式。

  (三)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由电网和自发电混合提供的,如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的,实行查定征收方式;如不能准确掌控的,则实行查定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方式,对其自发电开采销售所实现的税收通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

  (四)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凡其采掘动力唯一由自发电提供,且其自发电燃油动力无法准确掌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十条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健全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查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一)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网电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度电出沙石的方量(M3/KWH)×当月耗用电度数(KWH)×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M3)

  (二)对采掘设备动力耗能为自发电且自发电燃油动力可以准确掌控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升燃油出沙石的方量(M3/升)×当月耗用油量数(升)×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M3)

  (三)对通过使用爆炸物品开采的,按以下办法测定其当月应纳税额:

  (1)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征收率

  (2)当月测定的销售收入=现场测定每单位爆炸物品出沙石的方量(M3 /TNT)×当月耗用爆炸物品数(TNT)×产品销售率×沙石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元/M3)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机械设备性能、生产地段、季节状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单位出方量。

  产品销售率(等于月平均销售量除以月平均产量)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本地沙石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的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应分开计量,确实无法分开的,比照供电部门通用测算方法,按一定比例划为生活用电量。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向其他业户和消费者转供电力应安装专用电表单独核算电量,并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如不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用电全额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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