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24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5
摘要:为加强沙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有关规定测算核定。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方法,按季或按半年核定征收税款。

  第十六条 实行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自查电表用电量、耗用燃油数量或爆炸物品数量,除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外,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见附件2);

  (二)《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见附件3);

  采用查定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征收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表上还应加上核定的应纳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沙石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核查燃油耗用量、爆炸物品数量并填制《沙石行业自发电燃油(爆炸物品)领用存记录单》,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定期定额计算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沙石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4),真实反映征纳情况。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的采掘设备更新改造情况、沙石销售价格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变化应及时上报,由县级国税局重新裁定单位出方量档次。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形成征管合力:

  (一)加强国税、地税、矿管部门的三方协作,根据沙石行业的特点,共同着力从控管源头、发票查验、护税协税、部门联动入手,查管并举,强化对沙石行业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购进爆炸物品的数量;

  (三)加强与供电、供油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购进网电、燃油的数量;

  (四)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与配合,定期开展对沙石行业税收的清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生电表损坏、迁移、过户、注销等情况无法正常计量时,查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在征期内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初始化登记工作。同时,纳税人可以按照上期用电量申报预缴税款,并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注明,待与供电部门确认后再结算税款。

  纳税人在征期内未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或因本人其他原因造成征期内无法确定当月实际用电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高核定应征税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发票管理,实行国、地税双向查验和监控,建立建筑工程收入发票和材料购进批量耗用审核查验登记制度。对建筑行业和个人取得的分期预收工程款收入,属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结算发票,必须主动到国税部门加盖查验章,并附本期工程耗用购进材料的发票,结清应缴的增值税;属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开具的发票,必须经地税部门查验,实行双向查验和监控。主管国税机关对承建企业报验的建材凭证审核处理完毕后,应填写《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材料发票使用检查表》(见附件5),报表作征管资料归集,以备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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