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6]24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沙石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5
摘要:为加强沙石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应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检查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加强沙石行业税源控管。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运用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对沙石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沙石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实行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定期进行巡查,全面掌握纳税人购买燃料、动力、爆炸物品的发票(凭证)取得、保管以及沙石销售数量、金额登记情况,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和纳税辅导,督促其健全财务;积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申报缴纳税款;在征期前、征期内提醒、辅导、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拒绝接受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较大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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