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2号 2010-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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