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宣传手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04
摘要:一、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迄今已经经历了五次修改,本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最多,影响最大。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提高了...

    一、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迄今已经经历了五次修改,本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最多,影响最大。修改的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提高幅度为75%;二是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并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至3%;三是调整了各档次税率对应的级次级距,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调整后,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税率对应的级距;五是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各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三、个人取得的哪些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同所得的应纳税额分别是怎样计算的?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现行标准为每月13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现规定每月可以减除35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四、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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