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贵州国税 作者:贵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7-26
摘要:编者按 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长期以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注:此项目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为财税[2010]114号的延续规定)。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注:以上优惠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规定。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退税)
  1.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2.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的煤层气(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财税[2007]16号文件规定)。

  三、政策注意事项
  (一)财税[2008]156号文件
  1.废渣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2.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以前的文件不统一)。

  3.水泥计算公式: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财税[2009]163号文件规定):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财税[2009]163号文件规定):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4. 财税[2008]15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哪些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5.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停止退税。

  (二)财税[2011]115号文件
  1.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除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外,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比例计算。

  2.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3)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申请享受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5)申请享受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文件暂时还未下发)。

  3.具体的操作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文件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2)凡经核实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文件中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4)纳税人销售(提供)的免税产品(劳务),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三)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1.财税[2011]115号文件与财税[2008]156号文件并行使用。

  2.由于目前资源综合利用享受增值税优惠的项目较多、内容较细也较复杂,在所有的减免退税项目中,都规定了产品合格标准、生产许可证、废资源的掺兑比例和计算方法以及污染排放标准等。并且减免方式比较多样。因此,希望税务人员认真学习解读,梳理有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包括对政府部门的宣传。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3.财税[2011]115号文件新增的优惠项目较多,需要提供的资料涉及的部门多、专业性较强。省局正与省经信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研究具体的管理办法。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行有效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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