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长期以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开始对利用废资源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后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的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08年在对有关文件进行整合,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以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执行此项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早期发布—— 相关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 (二)税务部门即征即退 (三)财政部门先征后退 二、现行有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 2.对以下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 3.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1]97号文件规定)。 (二)即征即退100%的项目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财税[2009]163号文件增加)。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7.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上述涉及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并且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10.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1.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三)即征即退80%的项目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项目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注:以上优惠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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