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人气: 时间:2013-01-16
摘要:  为了巩固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用好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部分财产行为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如下...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3)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契税优惠。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有以下几项契税优惠:
  ①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②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③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④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 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⑤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
  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6、耕地占用税。
  (1)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促进民间投资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行为税类
  1、印花税。
  (1)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印花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印花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2]30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3)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印花税优惠。
  国税发[2012]53号进一步明确,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4)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印花税优惠。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印花税包括以下几项优惠:
  ①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②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③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④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⑤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⑥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建保[2012]91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包括以下几项优惠:
  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③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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