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施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时不能绕开个人所得税的话题,股权激励的计税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员工持股计划的计税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却是五花八门,对此本文从现有规定与案例方面予以梳理,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目前财政部、税务局等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也已经较为成熟,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注:35号文、902号文、461号文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本文仅引用或适用其现行有效的条款及规定。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及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股权激励中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及依据如下: 关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计税方式:由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定义最早系于2019年7月出现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中,此时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5号、35号、461号文等)已经实施,因此5号、35号、461号文等文件应当未纳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虑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并不进行登记,而是待条件成就后再进行归属登记,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并不完全相同,其本质更类似于股票期权,因此上表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计税方式纳入股票期权的计税框架中。 关于股票增值权的计税方式:461号文等文件还对股票增值权的计税方式进行了明确,但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增值权进行激励的情况较少,因此本文不对此进行讨论。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非常多样化,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形式判断其实质更类似于股权激励中的股票期权还是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或其他,参照适用股权激励相关的计税方式。 注: ①计税方式1:员工实际取得股票或现金(即专项计划分配股票或现金)前按照股票价格或现金金额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②计税方式2:参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计税,即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③计税方式3:参考股票期权进行计税,即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④计税方式4: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回购均价-授予价)×行权/归属/解禁股票数量,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⑤计税方式5:提取奖励基金并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前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⑥上表中列出的“上市公司”只是指某上市公司采取了此类型的员工持股计划,并非该上市公司实际采用了表中的“参考计税方式”(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实际计税方式),上表中的“参考计税方式”仅为根据税务局咨询情况、实践中常见观点以及作者个人理解列示的参考计税方式。由于不同税务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计税理解各有不同,因此请以当地税务局最终意见为准。 ⑦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现形式也非常多样,包括虚拟专项计划持股、合伙企业持股、有限公司持股、信托计划持股等,本文仅讨论专项计划持股的形式,其他形式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计税方式。 来源简介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www.grandwaylaw.com/ 国枫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4年。经过二十余年的稳健发展,现已成为中国领先的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枫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西安和香港设有分所,目前拥有律师和专业人员400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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