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请在我局规定报送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路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厅—办税区—会计报表。 为方便您在网站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我局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增加财务会计报表自动导入功能,请需要使用此项功能的纳税人,按照附件文档说明和口径要求,制作XML文件后导入网站。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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