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是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纳税人指税法或税收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组织。本节主要讲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概念,确定纳税义务范围以及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的确定 大多数国家认同对企业独立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主要理论依据是:首先法人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其拥有本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从事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同时,其也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有权对其征税,企业也有义务向国家缴纳税收。对法人直接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基于税收受益原则,同时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即对所有构成“人”包括法人,都应当征收所得税;其次,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企业直接征收所得税不直接涉及个人,能够更好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满足政府需要,减少社会影响;最后,对企业直接征收所得税有利于税收管理,维护所得税的完整性,由于企业和投资者个人具有密不可分的连带关系,企业经营利润和分配股息红利某种意义上具有相同性,企业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预缴和补充,对企业利润直接征收所得税有利于税收源泉征管。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反对单独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主要依据是:企业或组织只是一种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是为了取得收益或所得的方式,如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再对其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对投资者经营形式选择造成影响,是经济生活的扭曲。 (二)所得税制度的模式和借鉴 二是归集抵免税制。实行该项税制认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是投资者(股东)个人所得税的预缴,为避免重复征税,对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抵免。此种方法是世界各国比较公认的处理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最好方法。 三是双率税制。对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个所得税率征收:一个是对企业留存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个是对企业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对留存利润按较高税率征收,对分配利润按较低税率征收。投资者(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照常征收个人所得税。双率税制对企业留存利润和分配利润规定了不同的税率,但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中,留存利润和分配利润较难区别,增加了征管难度,因此,原来实行双率税制的国家大多放弃了这种做法。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 另外,与投资者相对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利事业并不总是以法人或公司的名义登记管理,有的以半政府机构(比如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存在;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鉴于我国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企业经营组织新旧两种商法体系并存还将延续相当长时间(旧商法体系是指按企业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商法体系指按法律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时,也为了照顾中国人的历史习惯,新税法名称定为“企业所得税法”。税法名称固然重要,但这只是形式,最主要的是正确界定适用税法的纳税人和基本纳税单位。 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投资者个人负无限责任,为了合理负担,便于管理,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于这类企业不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而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新税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实施条例规定,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即依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1997年1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四)新税法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选择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范围 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 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 外国商会是指依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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